关于敦促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 刑事动态 - 大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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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6月起至2012年6月止,全国将开展为期一年的缉捕犯罪在逃人员专项行动。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切实给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服刑脱逃的罪犯(以下简称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各类犯罪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随后本人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凡是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视立功的大小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四、主动投案自首人员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不予起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所有犯罪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良机,抓紧在期限内投案自首。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如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
  七、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要深明大义,不误时机,迅速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凡对执法人员或检举揭发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九、为保护投案自首人员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为其安排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逃犯线索举报电话:110或0351-6570220
  网络举报:登陆太原市公安局和谐龙城网——网上举报。
  太原市人民法院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司法局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