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 - 刑罚分类 - 大连刑事律师
有问题我们帮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1594113271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刑罚分类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