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驱逐出境的对象 - 刑罚分类 - 大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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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9月14日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对象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第二,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第三,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有学者认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刑法仅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可能出现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当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诸如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侵害我国公民权益等依保护原则我国有权管辖的犯罪,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完全可以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有依照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义务进行管辖的犯罪,在犯罪分子进入我国国境,我国也有权实施管辖,并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相关法律知识:

  驱逐出境的方式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查看全文

  驱逐出境的法律规定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查看全文